二级建造师证书不注册=废纸一张?
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后方能执业
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,具体审批程序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。
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网址
主办: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
承办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
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网站,点击二级注册建造师查询,即可查询全国各地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情况。
1.注册法规-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
2016年9月30日住建部公布对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53号)的内容进行了相关修改,其中主要修改的是第七条、第八条中的内容,另将“建设主管部门”修改为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”。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。
2.修订注册法规-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函
2017年7月24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函。与原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53号)相比,共有九大变化值得关注。
3.注册证书-注册证书电子化
目前有上海,江苏,浙江,陕西四省开始实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。停发纸质注册证书,已发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。办理初始、变更、延续业务后改发电子证书。
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的六项业务
业务包含初始、变更、延续、增项、注销、重新注册。办理注册业务不收取任何中介或许可费用。
1.初始注册
初始注册者,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。逾期未申请者,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。
2.变更注册
在注册有效期内,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,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,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。
3.延续注册
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,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。
4.增项注册
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,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,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。
5.注销注册
证书注销注册,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,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。
6.不予注册
被不予注册的,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,可按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 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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